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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直播没有奖励了,​网络直播又有新规!主播的税务和薪酬如何处理?

4209 人参与  2022年04月19日 10:04  分类 : 新媒体运营  评论


主播在直播平台上也有三大类“身份”,身份的不同,直接决定了主播税后收入的高低。


作者 | 子谦

就在这几天,《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磅发布,对网络表演经济机构的证照资质、宣传要求,以及机构的服务对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边是政策重磅出台,另一边,正有越来越多的灵工毅然裸辞,不断涌入直播行业。这几天,又有直播平台曝出多个UP主(主播)从某大厂裸辞做全职主播的视频,在点击量迅速攻破百万的同时,引来评论区几乎清一色的称赞——勇气可嘉、姐妹勇猛、兄弟真刚,甚至还有还一些观众留言说自己也蠢蠢欲动,想全身心投入到直播行业。为何灵工人员裸辞做直播?要回答“为何灵工人员裸辞做直播”,必须先回答“内容创作需不需要全职”这一问题。直播平台中的短视频等内容创作,和本职工作中的内容创作差别有二。第一,也是最核心的问题,短视频等内容创作在前期是没有收入的,而本职工作可确保拿到固定工资。所以,“内容创作要不要全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收入问题。如果你的经济条件十分充裕,可支持你在直播初期的生活开支,那么或许可以尝试“全职直播”。但是,专家提醒,虽然短视频门槛低,试错成本小,但成功的概率也很具不确定性。再加上随着创作的深入,时间的推移,视频制作的细节虽然可以持续摸索,但内容创作的灵感会慢慢枯竭,最后无论是视频播放量,还是涨粉速度都会归于平淡,所以不建议盲目裸辞。第二个差别就是直播通常是“单打独斗”,但本职工作却是“团体作战”。在本职工作中你或会感受到拘束感和压迫感,但基于庞大的团队力量,内容创作也会变得相对容易。而只靠一个人的力量,难以保证源源不断地创作出多元视角的作品。所以,为减少试错的成本,专家建议不要轻易丢弃“团队力量”和本职工作的工资保障,一定要从长远角度设计和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但是,上述观点只代表了部分人士意见,对于认识到灵活用工巨大利益,追求无拘无束人生的人们来说,以灵活用工的方式涌入直播行业是自身实现梦想的便捷途径。采用灵活用工模式开展直播,最大的益处是可以灵活地平衡工作与生活。相比被关在狭窄的办公室工位,一天最少小时面对压迫感和拘束感,

网络直播又有新规!主播的税务和薪酬如何处理?


直播可帮助灵工人员更自由地支配时间和地点,比如工作场景不必再拘泥于办公室,而是可以转站到咖啡厅、旅游景点等。其次,直播让主播可以结合自己的兴趣,宣传介绍自己熟悉的行业和领域,实现在兴趣中赚钱。最后,直播让主播不再仅仅局限于某个行业,直播可以去体验更多行业,开拓多个领域,在不断尝试和体验中掌握更多技能,实现技能和收入的并增,可谓益处颇多。直播背后的薪酬和税费如何?光鲜亮丽的直播行业背后,却有着较为复杂的薪酬和税费问题。我国新个税法早已出台,明确了今后我国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四项收入将被纳入综合所得。据此,主播的收入就需要进行综合征税。但现在的问题是,我国万多个直播平台每年要给主播支付千万元的酬劳,但这部分钱有许多根本无法开具个人发票,进而导致直播平台账目利润增加,最后变相只能多缴税费。还有的直播平台因为纳税意识薄弱导致罚款,早在年,某直播平台就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年度支付给主播的个人所得税,最终被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追缴税款多万元。可见,直播行业的薪酬和税务问题丝毫马虎不得。此时,委托具有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代发薪酬,成为多数选择。整体来看,直播平台可委托灵活用工平台对主播统一进行注册,此后由灵工平台代发主播薪酬。由此,一方面灵工平台开具专用票,可以帮助企业扣税,减轻企业税负;另一方面主播可以免掉高达%的劳务税率,只需要交更少的税,实现合理合法避税。那么,更具体的来看,主播应如何节税?就当前来看,我国直播行业主要分为电商直播平台和内容直播平台两大类,主播通过直播的方式,向观众进行产品、音乐、影视等内容的输出,进而刺激观众购买商品。对于不同类型的平台,虽然主播的收入构成有所差别,但收入大项主要包括打赏分成、底薪、平台额外奖励等。而同时,主播在直播平台上也有三大类“身份”,身份的不同,直接决定了主播税后收入的高低。第一类是主播作为独立主播而存在,在此种模式下,主播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款。以抖音为例,独立主播在提现时,抖音将把主播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款,再将税后款项转发至主播提供的银行账户中。第二类是主播作为规模稍大的团体而存在,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工作室名义对外承接业务。比如李佳琦就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对外承接业务和广告,这样他的收入就变成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享有全部利润。在报税时,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即可。第三类便是借助灵活用工平台之力,直播平台和主播不直接签署合同,而是由灵活用工平台代理主播的关系。具体来看,一是直播平台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服务外包协议;二是灵活用工平台与自由职业者签订服务外包协议;三是直播平台支付外包服务费用给灵活用工平台;四是灵活用工平台代扣代缴税费并为直播平台开具全额的%的增值税专票;五是灵活用工平台支付工资给自由职业者。通过上述五个步骤,企业通过享受灵活用工相关政策,可获取%的增值税专票,抵扣企业成本;而主播则可以避免“劳务关系”下高达%的税费,获得更大利润。直播平台和主播的劳动关系以何判定?由于事关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税后利润,所以有必要再对直播平台和主播的劳动关系进行明确区分。总体来看,直播平台和主播的关系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合作关系。第一,如果主播为自然人,但和直播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作为直播平台的正式员工进行直播;或者两者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发生了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节,那么根据法律判定,两者仍属于劳动关系。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此种情形下,不管有没有签合同,劳动关系都会成立,直播收入将被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至%的超额累进税率。第二,主播和直播平台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可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节,那么两者应判定为劳务关系。比如,网络主播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然后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基于打赏等获取直播收入。同时,直播平台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主播打赏等收入也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那么,两者会被划定为劳务关系。第三种则是近些年更流行的关系,即合作关系。如果主播通过注册自行成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然后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直播,那么其所获得的收入将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自行申报,主播和平台仅构成合作关系。无论主播和直播平台处于上述三种关系中的哪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直播平台与主播、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尤其是进行税务处理时,都必须实现资金流、数据流、凭证流的三流合一,以此避免出现税务问题。如果直播平台和主播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直播平台应为主播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对委托代征平台进行核查,如存在应缴未缴行为,将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如果直播平台和主播是合作关系,则直播平台无需为主播承担个人所得税代扣扣缴义务。主播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将收入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所得,自行申报纳税,避免出现漏报漏税的现象。专家最后指出,直播平台和主播逃税漏税一直是直播营销行业的通病和隐患。产生逃税漏税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平台和主播身份信息、收入不透明,难以全面掌握资金收入流动情况。为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专门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剑指直播的行业规范。《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主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对平台和主播完成纳税义务、避免国家税收损失将带来巨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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