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新标准,建筑装饰企业在竞标过程中出现以下种情况之一的,将直接会被认定为串标!

串通投标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禁止的,并且处罚也很严厉。那么在我们的实际操作中,该如何判定自己是否有串标行为呢?各位老板可以参考一下这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涉案人员:徐某系无业人员,刘某系A公司某县分公司总经理,陈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系综合评标专家库成员。
在年月,徐某、刘某商议共同出资竞标工程项目,并雇用工作人员负责财务、项目管理、标书制作等事宜;年月,徐某、刘某、陈某共同商议借用公司资质投标某街道“城乡统筹一体化”农民安置房EPC项目,并约定无论哪家公司中标均由陈某承建,徐某、刘某从项目施工中获取利益。
之后,三人以A公司、B公司,以及陈某借用的C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同时陈某还联系到三家具有EPC资质的设计单位,分别作为上述三公司的投标联合体。在投标过程中,三人统一制定投标报价以提高中标概率,并在评标前联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左某等人,让其在技术标评分时给上述公司打高分,后续A公司以.亿元的报价中标。
经查证统计,在年月至年月期间,徐某、刘某通过相同手法,即借用资质竞标工程项目、统一制定投标报价、联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高分并给予财物、中标后将项目转包给他人或通过投资方式从项目承建中获得利益等方式,先后中标个项目,共计金额亿余元。
徐某、左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于年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判决徐某、左某等人串通投标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进行惩处。

建筑装饰老板们在投标的过程中,一定要谨记本文提到的点内容,用规范的行为去进行投标竞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