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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妈抢家产,后妈返利,“后妈难当,老公拿13万补贴前妻儿子,必须返还”,法院:合情理

2599 人参与  2024年01月14日 07:16  分类 : 引流推广  评论

新疆乌鲁木齐。55岁的女子郑某,因老公生前将十三万多夫妻共同财产赠给和前妻所生的儿子,用作房屋装修款,变相补贴前妻和儿子,一气之下将老公的儿子起诉到法院。

郑某生于1968年,性格比较强势。年轻时代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

2013年,时年45岁的她认识了当地男子董某。

董某和她年龄相仿,在当地铁路部门工作,2012年和前妻离婚,刚刚恢复单身不久。

尽管董某和前妻育有一名儿子董小某,但董某离婚时,董小某已经24岁,并且他们的离婚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婚后有一子(董小某)已经工作,有稳定收入,不会产生抚养费等问题。今后的引教人生指导权归女方所有”。

加上董某当时经济基础较好,有车有房,且表示董小某日后不会与他们一起生活,因此,渴望有伴的女子郑某没想太多,很快和董某领了结婚证,重组家庭。

两人婚后感情还算可以,家庭财产主要由女方郑某掌管,但男方董某也知道两人的银行卡密码。夫妻二人一起度过了七年的平静时光。



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20年11月8日,男方董某因病去世。

董某去世后,因董某的遗产、抚恤金、养老金等问题,郑某和董小某、董某的老母亲闹起不愉快。

董小某和奶奶站在同一阵线,率先起诉郑某,要求分割董某的婚前房产、车辆、养老金等遗产。

在遗产官司的审理期间,郑某为了证明董某的婚前房产装修支出、家具添置等费用由她支出,尽力搜集相关出资的证据,没想到竟然在董某的小车尾部放备胎的地方找到了一些特别的票据资料。

这是装修房子的支出凭证。此时郑某才知道,原来董某去世前一年瞒着她帮儿子董小某装修房子。

后来经过调取董某的微信转账记录,郑某发现董某合计拿了138446元给儿子董小某用作装修。

其中有一笔支付给装修公司36598元的装修费,董某还刷了郑某名下的银行卡支付。

郑某很生气,没想到老公生前竟然背着她拿这么多钱给董小某装修。董小某跟他母亲共同生活,老公拿这钱不就等于也送给了前妻吗?况且,这钱是她和老公的夫妻共同财产,没经过她同意,怎么就可以随意送出去?

更让郑某介怀的是,老公生前拿夫妻共同财产补贴董某他们这么多钱装修,他们仍两次起诉分割遗产,并且是一副锱铢必较、贪心不足的态度。

郑某曾经找过董小某,要求他配合从董某的单位提取安葬费,把董某的骨灰安葬在墓地,可董小某也拒绝了,至今董某的骨灰仍存放在殡仪馆。

这些事积压在郑某心里,让她很不痛快,最后她索性也把董小某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董某对董小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董小某向郑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38446元(含房屋装修款96890元、微信转账款35000元、定制家具款6556元)。

郑某认为,董某将夫妻共同财产138446元单方处置给董小某,郑某根本不知情。董某未经过郑某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与郑某没有任何关系的董小某,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郑某财产权利,形成财产权利的不对等转移,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郑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董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董某与郑某没有就夫妻财产进行过特别约定,依据法律应为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财产是一 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董小某不甘示弱,他答辩道,

我是父亲的唯一亲生子女。我们的父子亲情在法律和道德上负有相互扶持和相互帮助的义务。因此,父亲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经济上给予我一定的帮助是合情合理的,这符合我国千百年来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这些钱未明显超过父亲的负担能力,他也没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和行为。

郑某对我父亲资助我装修婚房之事是知情的。他们结婚后家里的财政大权是掌握在郑某手中,一切大笔开销均须征得郑某同意。我和奶奶起诉她要求分割父亲婚前房产的3年后,郑某才说不知情,这完全不符合常理。郑某在本案中也并未举证证明其在父亲生前资助我结婚时,她当时就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

我接受父亲赠与的行为,完全出于善意。我作为父亲唯一的亲生儿子,在我结婚之际,完全有理由相信其父亲帮助我支付婚房装修款及定制部分家具,是他们对我结婚成家赠与的最佳礼物,是一种父母对自己子女祝福,父亲的这部分支出理应属于一般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故郑某不能因我父亲的离世就以未同意或不知情为由要求撤销我父亲生前对自己子女的帮助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未明确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

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决定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处理决定时,应当协商一致,否则构成擅自处理。但夫或妻一方擅自作为,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中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

本案中,经双方确认,董某资助董小某装修房屋的款项中,其中一笔36598元的装修费系由董某持郑某名下银行卡支出,其余款项则由董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支出。

虽然郑某主张其对36598元的支出用途不知情,表示系董某以借款给朋友为由而支付,但郑某收到银行通知短信后在长时间内未对于该笔36598元支出的刷卡支付方式、支付数额等提出异议,有违常理。即便郑某的该主张系事实,董某持有郑某的银行卡并用郑某的银行卡支付装修款的行为,亦可使董小某相信董某帮助其装修房屋系经过郑某的同意,为董某与郑某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关于从董某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支出的定制家具款6556元及微信转账款共计35000元,从董某的家庭收入、支出用途、支出数额、支出次数、当地经济水平及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方面来看,董某向董小某赠与的款项主要是为帮助董小某购置日常生活所需的家具等,以上款项的支出未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未严重损害郑某的财产权益。

且董某作为董小某的父亲,为子女结婚需要支付房屋装修款、帮助购置家具等行为,是出于父子亲情的赠与,符合我国一般家庭伦理道德及客观现实情况,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故郑某主张确认董某向董小某赠与定制家具款、微信转账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属无效行为,并要求董小某予以返还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郑某不服,随即提起了上诉。

二审期间,郑某提交了银行短信通知截图,证明董某刷卡时银行短信通知并不显示消费方及具体消费内容,并提交董小某等两次起诉分割董某遗产的起诉状,证明董小某是恶意第三人,以各种方式觊觎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合理支出也应享有一定的独立支配权。

本案中,郑某自认其与董某的大部分财产都由其管理,且董某也知道其银行卡密码,并经常用其银行卡消费。

根据董某的收入及日常生活开销,其资助董小某也并没有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董小某也应当相信董某的行为系董某与郑某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董小某并非属于恶意第三人,其获得的利益并不属于不当得利。

虽然董某已与前妻刘某离婚,但董小某作为董某唯一的子女,董某在董小某结婚之际对董小某进行经济上的帮助,完全符合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看法

本案再一次证明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融合“法、理、情”的特点。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非善意的婚外情人,通常属不当得利,在另一方主张返还的情况下,很可能被法院判决返还。但受赠的对象如果是亲属、普通朋友等,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本案发生时,《婚姻法》仍有效,当时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则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董某擅自单方将138446元夫妻共同财产资助儿子董小某装修、购置家具等,因此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需要根据家庭具体情况分析。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上述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认定夫妻的消费、支出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而在审判实务中,法官还会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夫妻家庭背景(夫妻职业、家庭收入、消费习惯、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债务金额等情形,认定支出(或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按照上述解释和依据,13万多装修款并不属于衣食消费,且董小某已经成年,董某也不存在子女抚养的法定义务,严格来说其实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开支。

但显然一、二审法院都认为,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显得更为重要,将伦理道德放在高位,并认为父母资助子女装修房屋符合社会实际情况。

虽然判决也提及这十三万多没有超过日常生活需要,但并没有具体载明董某、郑某的收入、消费等情况,因此这个理由在法律上看其实很牵强,相关判决有待商榷。

如果董某花几十万资助董小某首付买房呢?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还是“不当得利”?还是会容易产生纠纷。

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再婚家庭对子女进行金额较大的赠与,比较稳妥的方法是夫妻双方协商后再对子女进行资助,或者资助前先明确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



案例来源:新疆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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