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昨天在给一个mcn机构单位改直播带货合同时,合作品牌方法务提出一个要求:合同里不出现“佣金”的表述,主播的带货佣金要表述为“XX服务费”,佣金比例也是“XX服务费比例”。原因呢就是该企业内部的通知要求,该通知称根据国家税务部门“财税[]号”文件,应尽量避免被视为“销售佣金”的税务风险。
下面小编就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展开供大家交流参考: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品牌方与带货达人进行直播带货合作的主要流程是怎样的?
)品牌方与拟定带货达人的所在签约机构(就是我们常称的MCN机构)签署《直播带货合作合同》(以下简称“直播带货合同”,后续小编再另行就该类合同主要风险点和审核进行说明),约定基础坑位费、以及直播带货佣金比例。其中坑位费可以理解为预先支付的固定直播服务费用,一般按照一个产品多少钱的标准来收取,形象点就是在这个达人的一场直播中先占个位置箩卜坑的费用,由品牌方在开播前支付至签约MCN 机构,MCN机构就收取的款项向品牌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合作双方通过快手、抖音等类似直播平台设置好主播的佣金比例、产品库存等,直播时达人界面显示该商品购买链接将粉丝、观众引流至品牌方店铺购买下单对应商品,同时平台根据销售额计算主播佣金收入,由于会产生退货退款订单,一般双方会在直播结束后一个月内根据实际销售额结算佣金。
)佣金由直播平台系统自动按照佣金比例设置在商品销售额中扣除,支付至主播账户。平台就佣金部分向品牌方开具“服务费”发票,并依据法律规定为主播代扣代缴所得税后支付给主播。
其次,前文提到的“财税[]号”文件到底说了什么?
主要相关的内容就是“除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的销售佣金能税前抵扣的比例不超过%”,也就是说销售佣金税费能抵扣的额度有所限制。


最后,是直播佣金被认定为“服务费”和“销售佣金”在税务上会有什么不同?
综上,如果直播佣金被认定为服务费则不受前述限制,如果被认定为销售佣金,那么就要适用前述抵扣额度限制。具体认定的结果由税务局决定,根据合同约定、商业形式来认定,企业可以进行说明解释。
那么,我们在合同表述里可以如何降低前类税务风险呢?
)在合同中尽量细化、明确服务内容条款,“活动策划服务”、“营销推广服务”、“在线推广服务”等等内容尽量体现。
)尽量避免使用“佣金”、“销售佣金”等字样,用“推广服务费”、“直播服务费”、“营销服务费”等字样。
)开具的发票也尽量是“推广服务费”、“营销服务费”等项目,避免提供“信息服务费”(技术系统平台提供的发票除外)、“中介服务费”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