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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号视频搬运技巧,自媒体上搬运他人作品?

3825 人参与  2022年10月10日 14:38  分类 : 新媒体运营  评论

自媒体时代

这几年来自媒体风气云涌,造就不少网红大V,也孕育了另外一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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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们有一句名言:“我们不生产内容,我们只做内容的搬运工。”将某矿泉水厂家的广告语倒运用自如。各种“搬运工”大量诞生,出没于各大自媒体平台,有的甚至单纯靠着搬运内容成了百万粉丝的网红,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曾有网友私信搬运者,为什么不原创?这样的收益如何?我们看看网友与这些搬运者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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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头条网友与搬运者的对话截图,来源:今日头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毫无疑问,这样的行为正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七规定的侵权行为,但这样的行为屡禁不止,一般来说针对重大商业利益的侵权,原作者通常不会无动于衷。但大多数自媒体的网络侵权都是大量的针对不同目标的侵权,侵权目标多,很多都是小的原创者,被侵权对象维权积极性并不高。现在开始流行的知识产权托管式维权服务应运而生,不少原创作者将著作权的维护交给了相关平台或托管机构。各平台也逐步意识到平台本身的监管责任,但笔者认为远远不够,不少剽窃者现在搬运国外视频,利用原创者的维权不便利来牟取自己是私利。

针对这些现象,考虑到维权成本,绝大多数侵权行为并不是适合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控制这些行为,平台与社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我们可以看到各大平台已经加大对搬运者的打击力度,但笔者认为举报机制尚不完善,除原作者举报外,更应该通过读者的举报来进行,相关作品经初步比对可以判断侵权的,对被控侵权者没收收入以外,在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平台可以考虑对举报者在没收的所得中予以一定的奖励。

当然,也并非所有的搬运都是侵权,例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多种例外情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自媒体创作者在必要的引用时注明出处,有时候必要的引用也对自己的文章观点有更强的佐证,对文章或视频质量的提升也有所帮助。笔者要说的是,任何人应当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搬运他人当做自己的不可取。随着版权意识的觉醒,相信搬运者的空间只会越来越小,对于搬运抄袭者,我们顺手点一点举报,便不会那么多繁杂的重复的东西充斥在自媒体的汪洋大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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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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